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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替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记入管理费用,汇算清缴时是否须做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6-05-18
问:外商投资企业替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记入管理费用,汇算清缴时是否须做纳税调整?
答:个人所得税一般由个人负担,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外商投资企业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是给予职工的一种特殊福利,属于税法规定的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外的其他福利类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因此,企业应将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与其他不属于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合并,计算其是否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超过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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