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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县政府奖金不能免个税
录入时间:2006-04-11
某公司经理,由于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县政府奖励其12万元。该经理将这笔奖金全部捐赠给本市的一所小学,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地税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此事,要求其补缴这笔奖金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请问:地税部门的处理有何依据?奖金用于捐赠,国家有什么规定?
答:其所得奖金属于‘偶然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你所得的奖金不符合上述规定,所以不能免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该经理向小学的捐赠,并没有通过任何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而是直接捐赠给了小学,所以不存在捐赠扣除问题,必须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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