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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扣除标准多缴了个税怎么办?
录入时间:2006-02-09
问:我单位2005年12月的工资在2006年1月发,已按800元标准扣除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是说可以按1600元扣除吗?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退回来吗?我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是要付给我公司2%的手续费吗?怎样申请才能得到2005年手续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6号)的有关规定,如果该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的时间发生在2006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缴个人所得税。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多缴的税款可申请退税或抵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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