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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认购股份,还要就差额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6-01-23
问:近日第一稽查局查补了我公司7名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共330万元,少报的收入项目包括认购股份收入、商业保险、子女教育费等。其中,一名外籍人员从1991年开始获得公司分配配股,并于2001年以低于市场价格认购了部分股份,税务局对其取得认购股份收益补缴个人所得税高达120多万元。请问认购股份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获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某外籍人员2005年2月工资薪金为10万元,在该月认购了公司原分配给他的股份,认购价为60万元,而市场价为150万元,获得收益为90万元。这90万元应并入2月工资薪金全额计税。该人员2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则为:[(100000+900000÷6)-4000]×45%-15375=95325(元)。
如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有困难的,可在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认购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纳税。同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就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际市场价格)等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外籍人员认购股份收益是指一些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作为吸收、稳定人才的手段,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公司规定,向其雇员发放(内部职工)认股权证,并承诺雇员在公司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可凭该认股权证按事先约定价格(一般低于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认购公司股票,或者向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的雇员,按当期市场价格的一定折价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包括外国公司)的股票等有价证券,或者按一定比例为该雇员负担其进行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投资。
所以,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再行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适用有关对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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