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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企业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录入时间:2006-01-20
个人所得税是依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如果由企业承担,税法对此虽无明确的文件规定,但从以下规定可以判断,由企业代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的规定,税前扣除项目应遵守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个人所得税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无直接关系,如转嫁给企业承担,则不符合相关性原则。
二是根据《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投资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时的土地评估增值部分双方如何处理?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受让的无形资产,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原价。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额为原价。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因此,以土地进行投资,如果产生评估增值,投资方应将该项评估增值作为财产转让所得,记入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方应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作为入账价值,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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