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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补贴在计征个税时有何具体规定
录入时间:2004-08-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7/2004信息】 问:独生子女补贴在计征个税时有何具体 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纳税人 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独生子女补贴免征个人所 得税的具体范围为: (一)对于个人按照我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取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个人,在退休时 取得由所在单位根据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按当地县(市、区)上年 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发放的一次性奖励。 (三)无子女或者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个人,在退休时取得由所在单位 根据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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