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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税:企业破产后职工安置费免征个税
录入时间:2004-08-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8/2004信息】 当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宣告破产后,企 业职工因此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针对近一段时间一些 纳税人的疑惑,地税部门今天明确表态,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 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税局解释说,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 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 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 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 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三是企业依照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 人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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