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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疑难案例精编:实行年薪制的个人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7-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5/2004信息】 十九、实行年薪制的个人如何计算个人所 得税 (一)资料 为了调动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某地政府决定,对本市部分国有企业副厂 级以上干部试行年薪制。即实行年薪制的个人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收入,年度结束后 根据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收入。某国有企业厂长2000年每月取 得基本收入1200元,2001年元月20日,一次性取得上年度效益收入 75600元。 (二)要求 计算该厂长领取效益收入后应补缴税额。 (三)解答 国税发[1996]107号《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 税的通知》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 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 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 际应纳的税款。 各月领取基本收入应纳税额=(1200-800)×5%-0=20(元) 领取效益收入后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 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1200×12+75600)÷12-800]×20%-375} ×12=11580(元) 应补税额=11580-20×12=11340(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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