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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疑难案例精编:个人转让房屋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7-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5/2004信息】 十八、个人转让房屋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资料 1.某企业职工甲2000年1月1日从房产开发公司购得住房一套,购入价 85000元,为了改善住房条件,甲居住8个月后将其出售,取得价款 100000元。2000年10月4日,甲又购买住房一套自用,购入价 90000元。试计算甲出售住房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 个人所得税(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契税税率为4%)。 2.某城镇企业为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按照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 1999年2月5日、职工乙购得本单位建筑面积80平方米住房一套。按规定,职 工乙可享受60平方米标准的住房,每平方米600元,其余20平方米,按市场价 计算,每平方米1200元,合计购入价为60000元(60×600+20× 1200)。2000年3月,为改善住房条件,乙将购得的公有住房对外出售,出 售价95000元,出售时除印花税外,未发生其他费用。2001年5月,职工乙 在本市房产开发公司重新购得商品房一套,购入价150000元。试计算乙出售公 有住房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解答 1.财税字[1999]210号《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 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占购入原 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 暂减半征收契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出售住房应纳营业税=(100000-85000)×5% =750(元); (2)应纳城建税=750×7%=52.5(元); (3)应纳教育费附加=750×3%=22.5(元); (4)应纳印花税=100000×0.5‰=50(元); (5)应纳土地增值税为0; (6)财税字[1999]278号《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 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 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具体办法为: ①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 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②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 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 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 缴入国库。 ③个人山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 得税缴入国库。 对照上述规定,职工甲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房产原值=购入原价+购房应纳契税=85000+85000×4%×50% =867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100000-86700-750-52.5-22.5-50 =12425(元) 按应纳税额交纳纳税保证金=12425×20%=2485(元) 10月4日按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计算退还保证金: 90000÷100000×2485=2236.5(元) 应入库个人所得税额=2485-2236.5=248.5(元) 2.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规定,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 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 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 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由于乙购入住房后居住时间已超过一年,按规定在销售时可免征营业税,城建税 和教育费附加相应免征。 应纳印花税=95000×0.5‰=47.5(元) 另按照《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契 税。故,房产原价中不含契税。因此,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财产原价-合理税 费=95000-(60×600+20×1200)-47.5=34952.5 (元)。 按应纳税额交纳纳税保证金=34952.5×20%=6990.5(元) 由于乙在出售住房后一年内未重新购房,因此,乙交纳的纳税保证金应全额开具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并解缴入库。 解题指导: 关于住房市场税收政策,除应掌握上述内容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对企 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 人所得税;(3)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 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职工以成本价 (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 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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