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纳税疑难案例精编:住房出租个人所得税的特殊问题
录入时间:2004-07-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1/2004信息】 十四、住房出租个人所得税的特殊问题 (一)资料 个体户王某在市区拥有商品房两套,一套自用,另一套于2001年元月1日出 租给李某夫妇居住。协议规定,租期一年,每月租金1000元,于每月初支付。3 月份新购置门面房一套,并于2001年4月1日租赁给某服装店作经营使用。协议 规定,租期一年,从2001年4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月租金4000 元,于每月初支付。 (二)要求 请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计算王某2001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各是多少?(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三)解答 财税[2000]125号《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从 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 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 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照上述规定,王某2001年应纳的各项税额计算如下: (1)出租住房应纳营业税=1000×12×3%=360(元) 出租门面房应纳营业税=4000×9×5%=1800(元) 应纳营业税合计=360+1800=2160(元)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160×7%=151.20(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2160×3%=64.80(元) (3)出租住房应纳房产税=1000×12×4%=480(元) 出租门面房应纳房产税=4000×9×12%=4320(元) 应纳房产税合计=480+4320=4800(元) (4)元月1日应纳印花税=12000×1‰=12(元) 4月1日应纳印花税=4000×12×1‰=48(元) 应纳印花税合计=12+48=60(元) (5)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1月份应扣除税额=1000×3%×(1+7%+3%)+1000×4% +12=85(元) 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85-800)×10%=11.50 (元) 2、3月份各月应扣除税额=1000×3%×(1+7%+3%)+1000 ×4%=73(元) 2-3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73-800)×10%]×2= 25.40(元) 4-12月份上某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由住房租赁所得和门面房租赁所得组成。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取得的租赁所得为一次。因此,应将 上述两项租赁收入额合并计算,但由于两类不同的租赁收入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故 不能把租赁所得直接按10%的税率计算,也不能直接按20%的税率计算。如果两 类租赁的月收入均超过4000元,则可分别计算。如果两类租赁的月收入有一项不 超过4000元,或两项均不超过4000元,则分别计算就有可能出现扣除不准确 的问题。财税[2000]125号文件对同一纳税人同一月份取得的“两类”租赁 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此,我们认为首先应对“两类”租赁 收入合并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然后按照“两类”租赁收入各自占总收入的比例对当 月应纳税所得进行合理划分,再按各自所得对照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最后计 算“两类”租赁收入应纳税额之和,即为实际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上述方法可称之为 “先合、后分、再税”。计算过程如下: 4月份应扣除税额=1000×3%×(1+7%+3%)+4000×5%× (1+7%+3%)+1000×4%+4000×12%+48=33+220+ 40+480+48=821(元) 4月份应纳税所得额=(1000+4000-821)×(1-20%) =3343.20(元) 住房租赁所得=1000÷(1000+4000)×3343.20 =668.64(元) 住房租赁所得应纳税额=668.64×10%=66.86(元) 门面房租赁所得=4000÷(1000+4000)×3343.20 =2674.56(元) 门面房租赁所得应纳税额=2674.56×20%=534.91(元) 4月份应纳税额合计=66.86+534.91=601.77(元) 5-12月份各月应扣除税额=1000×3%×(1+7%+3%)+ 4000×5%×(1+7%+3%)+1000×4%+4000×12%=33 +220+40+480=773(元) 各月应纳税所得额=(1000+4000-773)×(1-20%) =3381.60(元) 住房租赁所得=1000÷(1000+4000)×3381.60 =676.32(元) 住房租赁所得应纳税额=676.32×10%=67.63(元) 门面房租赁所得=4000÷(1000+4000)×3381.60 =2705.28(元) 门面房租赁所得应纳税额=2705.28×20%=541.06(元) 5-12月份应纳税额合计=(67.63+541.06)×8 =4869.52(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11.50+25.40+601.77+ 4869.52=5508.19(元) 解题指导: (1)对于个人租赁房屋一般以房屋的用途来判别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如果个人 将原有住房用于对外出租作营业使用,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2)对于两类租赁的 月收入均超过4000元的情形,采用上述方法计算的结果与分别计算的结果相同。 (4)
上一篇:
纳税疑难案例精编:计算单位负担个人所得税的巧算方法
下一篇:
纳税疑难案例精编:“内退”、“辞退”、“买断“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