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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疑难案例精编:计算涉外个人所得税应注意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4-06-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5/2004信息】 七、计算涉外个人所得税应注意的问题 (一)资料 华瑞税务师事务所近日接受了3次税务咨询。有关情况如下: 1.王某为一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1999年3月该外商投资企业支 付给王某的薪金为7800元,同月,王某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 1000元,该外商投资企业和派遣单位分别扣缴个人所得税1025元和75元, 请问,这两个单位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数额正确吗?王某还应申报补缴个人所得税多少 元? 2.外籍个人李某于1999年3月1日在我国某企业工作,李某在该企业工作 时间为8个月,其中10月份仅在华居住22天。其工资由中方支付,李某10月份 实际取得工资收入8000元。另外,李某本月从某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收入 10000元。请问,李某10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3.一美国公民从1997年11月起到中国境内的公司任职,在1998纳税 年度内,曾于3月7日至23日离境回国向其总公司述职,12月23日又离境回国 欢度圣诞节。1998年,该外籍人员每月除取得中国公司的工资收入外,还取得境 外其派遣单位的工资。另外,12月份取得回国探亲费20000元。问该美国公民 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算纳税。 (二)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解答上述纳税人提出的问题。 (三)解答 1.外商投资企业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7800-800)×20%-375=1025(元) 派遣单位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000×10%-25 =75(元) 王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7800+1000-800)×20%-375=1225(元) 因此,以上两个单位扣缴的数额是正确的,王某还应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个人所 得税125元(1225-1025-75)。 2.(1)税法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2)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凡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个月并仅就不满 1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为依据计算实 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 际在中国的天数/当月天数 李某10月份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8000-800-3200=4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4000×15%-125)×22/31=337.10 (元) 3.该美国公民两次离境时间累计相加不超过90日,因此,其应作为居民纳税 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在境内、外取得的所得都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对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税法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题指导: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 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 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 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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