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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纳税人如何进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录入时间:2003-07-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1/2003信息】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 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后,按照一地(外出经营地应当具体填写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 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证明》 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最 长为1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原《证明》核发机关重新申请。纳税人应当在 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 料:税务登记证件副本;《证明》;销售货物的,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申 请查验货物。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证明》注明地点销售完毕而需易地销售的,必须 经过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证明》上转注。易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 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当向经 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 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 纳税人应持此《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 《证明》缴销手续。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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