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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纳税人如何进行税务注销登记?
录入时间:2003-07-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1/2003信息】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 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 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 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 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在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 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 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 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税务登 记申请、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同时向税务机关 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而注销税务登记的,原 税务登记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向迁达地税务机关递交纳税人迁移通 知书,由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如遇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 遇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迁移通知书上注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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