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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哪些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有哪些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7-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0/2003信息】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 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 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 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 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 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及其他经国务院 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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