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录入时间:2003-07-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0/2003信息】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 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 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 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 所得中扣除。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 收人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 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 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4)
上一篇:
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期限?
下一篇:
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哪些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有哪些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