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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暑假搞补习班的收入应如何计算交税?
录入时间:2003-07-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1/2003信息】 某人利用暑假搞一期初三课程补习班。 问:这部分收入应如何计算交税? 答:根据国税函[1996]658号规定,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 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税 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 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而对于个 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按照国税函[1998]738号 规定,其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l20030505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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