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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是否可以看作离退休工资?重新就业取得的收入又该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3-07-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1/2003信息】 某事业单位干部,在机构改革时办了内部 退养,并得到了单位发的一笔补偿金。现在,他又应聘到一家私企上班。问:这笔补 偿金是否可以看作是他的离退休工资?他重新就业取得的收入又该如何纳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9]58号第一条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 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 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 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 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 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 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 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 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l20030505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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