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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基数是多少
录入时间:2003-05-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2/2003信息】 去年3月,某人以个人名义将某市一家破 产企业的整体资产买断,后重新注册了个人独资性质企业,并恢复了生产。由于原破 产企业账面“固定资产”原值是3877万元,因此该公司财务人员按3877万元的基数计 提了固定资产折旧。最近,市地税局在与他结算个人所得税时,认为该厂不应该以 3877万元为基数计提折旧。问:该厂应该以什么为基数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90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缴纳投资者个人所 得税时,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照购入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 准予在税前扣除。如果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计提折旧,则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因 此,该公司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许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基数不是 3877万元,而是购入固定资产时的实际支出额。(as2003050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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