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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诊所的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8/2001信息】 某地税局来向某个体医生收取“个人所得 税”,核定月计税总额为400.00元,税率为3%,所以核定月纳税额为12.00元/月。 在这之前该医生交过工商管理费15.00元/月,公安管理费5.00元/月,对于税收 该人一无所知,故请帮助解决这一问题:作为个体医疗的医生该上缴哪些税收?税率 是多少?哪些是不该缴纳的?。 答:对个体医疗,的确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帐务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的业户采 取查账征收。但由于大多数个体经营者不符合会计建帐建制要求,地税部门采取的是 定额或者定率征收方式。显然该人属于定率征收的这种情况;评定(估计)所得额(400 元)并核定税率(3%)。在核定征收中,不同业户(即使全是个体从医者)由于经营地段、 区域,经营规模、档次,收入效益都可能不同,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核定结果可能不 一致,例如该人是12元/月,有的人是9元/月,总之,原则是公平合理,收入越高, 纳税越多。 目前,个体行医就医疗服务还只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不涉及营业税等其他税种。 至于工商管理费、公安管理费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是规费,而不是税收。 (m200111056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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