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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的纳税义务有何特殊规定?
录入时间:2001-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7/2001信息】 企业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 (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 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 费或工资薪金,自其担任该职务于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境外履行职 务,均应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按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 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 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税收协定规定的183天),其取得的由境外企业支付且不是 由该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在我国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义务问题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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