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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税收问题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1-06-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0/2001信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国务院 批准,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的相关税收问题作如 下规定: 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年 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 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 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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