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范围应如何理解?
录入时间:2001-06-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0/2001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 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中不征税的误餐补助范围应如何理解?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 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 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 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4)
上一篇:
工薪与劳务报酬要分清
下一篇:
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税收问题如何处理?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