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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新税法后,纳税人在哪些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需向国税机关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录入时间:2009-04-17
【中华财税网2009/4/17信息】 实行新税法后,纳税人在哪些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需向国税机关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1.需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农林木渔、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技术转让所得、过度性税收优惠。
2.需办理备案手续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
(5)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6)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7)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8)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
(9)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一定比例减计收入;
(10)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抵免当年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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