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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剥离“社会”职能费用可扣除
录入时间:2008-10-28
【中华财税网2008/10/28信息】 问: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将中央企业所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公安、检察、法院等职能单位,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地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她问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发生的经费补助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费用支出可以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2号)规定,铁路企业在200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铁路企业与各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签署协议,分离所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医院职能发生的实际支出,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铁路企业在2004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铁路企业与各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签署协议,分离所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医院职能发生的实际支出,超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60号)规定标准,但低于铁路企业与各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签署协议金额的部分,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上述费用支出部分进行纳税调增的,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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