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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损失超过5年可一次性扣除
录入时间:2008-10-28
【中华财税网2008/10/28信息】 山东省无棣县某公司2001年股权转让发生损失103万元,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分别发生股权投资收益16万元、9万元、15万元、11万元,2006年发生股权投资损失8万元,2007年发生投资收益33万元,发生的投资损失已经国税机关审批,2007年在税前弥补33万元。国税机关在对该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评估后,通知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可在税前弥补52万元,对公司多缴的企业所得税近日将给予办理退税。公司负责人觉得心里没底,给公司退税是件值得高兴的事,可真有这样的好事吗?
其实,企业的担心是有原因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在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方面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现在该文件仍然有效。但是,国税机关给该公司退税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对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前弥补期限作出的调整,在这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与原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所不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因此,该公司可据此规定,将2001年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尚未税前扣除的部分:103-16-9-15-11=52(万元),可在税前一次扣除,而2006年发生的投资损失因结转弥补期限未超过5年,在2007年不得扣除。企业可据此放心享受退税,不必担心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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