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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8-10-22
【中华财税网2008/10/22信息】 问:我是一内资企业,曾向计生委捐赠一笔款项,不知我企业所得税年底纳税调整怎样处理,另不知到哪个系统内可搜查哪些机构能全额扣除?
答:现行税法规定,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可税前扣除,按不同项目适用不同的税前扣除比例,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可税前扣除。其中对教育、老年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红十字事业等允许全额扣除;对国家重点宣传文化事业捐赠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0%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扣除;其他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税前扣除。具体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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