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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在哪种情况下有权核定征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8-10-22
【中华财税网2008/10/22信息】 问题:您好,我是一个小型微利企业,我的专管员说,我企业现在不符合查账征收的情况,请问是否有文件规定,哪种情况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提示:上述情形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只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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