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怎样退回多交的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8-06-25
【中华财税网2008/6/25信息】 问:我公司企业所得税是查账征收,年中预交了一部份税款,年末所得税汇算时,应纳所得额是负数,请问怎样退回多缴的税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在下一年度内抵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企业2007年度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2008年抵缴。
上一篇:
商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
下一篇:
负债表填报的填写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