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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请教时少交的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8-06-20
【中华财税网2008/6/20信息】 咨询:您好!我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因为未达到外资规定比例,所以按内资核算。目前无任何税收优惠。公司2006年由于电子帐套更换,造成存货虚假盘盈(存货盘盈冲减管理费用)并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于2007年发现并更改,在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抵减了2006年多缴纳的那部分所得税。请问企业这样对吗?税务部门要如何认定?或税务部门认可的话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解答: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在下一年度内抵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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