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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是否调整
录入时间:2008-06-05
【中华财税网2008/6/5信息】 咨询内容:2008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是否调整?
回复内容:根据《层转<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锡国税发[2008]23号)规定:
(1)规模以下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原则上按以下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农、林、牧、渔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10%
建筑业 8%
饮食业 10%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2)规模以上或者特定行业的企业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确需核定征收的,在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从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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