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实行加计扣除的新产品范围的界定
录入时间:2008-05-15
【中华财税网2008/5/15信息】 问: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请税务部门明确答复: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都包含哪些项目,国家相关部门有没有明确规定,如生产部门的某个工人某约每天都参与了一点新产品的加工,其承担的工资\水电费\管理费等是否可以全额计入加计扣除基数?
答:税收政策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确认标准有待总局下文明确。
如果是2007年度汇算清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088号文件规定“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并不包含水电费和管理费;其中准予加计扣除的工资是指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2008年及以后更详细的规定有待新规定下发后再明确。
上一篇:
木才加工业的所得税率
下一篇:
劳动保护费扣除限额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