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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网输送损耗税前列支标准
录入时间:2008-05-14
【中华财税网2008/5/14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天然气公司,2007年度,由于购进气体质量问题和管道输送的原因,购进5208万立方,实际销售4830.42万立方,购销差率为7.25%,由于天然气这种商品的特殊性,管网输送过程肯定有损耗。我公司的损耗是否是正常损耗?税前损耗有无标准?我公司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财产损失报损范围,对否?
答:按照您的描述贵公司属于财产损失报批范围,请您按照下列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第七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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