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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业务已付佣金能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8-05-13
【中华财税网2008/5/13信息】 我是一家市级人寿保险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近日,我市国税局在对我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我公司在2007年度发生了一些退保业务,而已经支付的保险业务佣金21万元却没有能够收回,并且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因此要我公司核增200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1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6.93万元。请问,国税局的要求正确吗?
安徽某人寿保险公司 崔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80号)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第二条第二款“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予以废止;对保险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前已实际支付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由于你公司支付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是在退保业务发生之前,所以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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