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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录入时间:2008-05-12
【中华财税网2008/5/12信息】 问: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否计入应付职工新酬科目,外商企业用不用计提,可以直接列支吗?
答: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请您按上述规定执行。关于会计科目请按照会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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