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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关联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
录入时间:2008-05-08
【中华财税网2008/5/8信息】 问:在何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关联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什么方法?
答:关联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方法包括:(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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