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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八届民运会捐赠如何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7-09-18
问:我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今年11月10日~18日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将在广州举行。为支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的发展,前不久,公司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筹委会捐赠了一笔款项。请问:公司该如何对这笔捐赠款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答:为支持体育事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向体育事业捐赠,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2007年8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98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筹委会捐赠的这笔款项,可以在你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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