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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土地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7-07-31
【中华财税网2007/7/31信息】
问:租用土地,如果合同中规定建设期一年,即租金从2008年开始计算.如本年预付五年租金(2008年-2012年),并收到对方到税务局代开的发票.那么租金是在2008年-2012年这五年中摊销吗? 另外,公司为向厂家申请建新店,租了一块土地.但是由于厂家批文一直没下来(而为申请新店又必须有地),所以公司迟迟没有成立,租地费用由关联公司垫付(合同为关联公司与出租土地公司签订)。如果新公司成立后,由新公司与出租土地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再开据发票,此费用能否在新公司税前列支?如果第一年付了一年租金,第二年新公司才成立,按上述办理第一年租金能否在新公司税前列支?如果不能,能在关联公司列支吗?
答: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摊销。租赁土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则,应谁承租谁负担,以此进行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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