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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部分股权如何交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7-07-30
【中华财税网2007/7/30信息】
问:买乙公司部分股权。在购买乙公司股权前,甲公司曾对丙公司进行了一些项目投资(如堪探探矿、油矿、金矿、石板岩权等等),但这些项目均以失败而告终,造成投资损失。后来,甲公司又把在乙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它公司,取得了不菲的投资收益。请问,甲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能否和对丙公司的项目投资损失相抵后,再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规定,贵公司的投资损失在不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 国税发〔2000〕118号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三)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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