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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提多缴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录入时间:2007-03-23
问:我公司2006年缴纳的工会经费(有正式工会发票)的金额超过了工会经费计提金额,现账面余额工会经费为借方,请问:2007年底企业所得税清缴时,我公司2006年缴纳的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额余额可否在2007年继续使用?
答:关于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文件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知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对上述文件的计算口径予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但是贵公司的情况很特殊,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关于税前扣除应遵循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及配比原则,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因此,贵公司2006年缴纳的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额余额不可以在2007年度在税前继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
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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