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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年度中间可调整应税所得率吗?
录入时间:2007-03-23
问:我公司是一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范围包括体育用品销售,体育活动策划,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本年年初时,我司主营体育活动的策划,贵局核定我司的主营行业为“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10%。但由于市场需求的影响,本年度我司实际以销售体育用品为主。据我所知,商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7%。请问,可否调整我司今年的应税所得率为7%?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第十条“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之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经营多种行业的,其应税所得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业务予以核定,其他经营业务的应税所得率一并适用主营业务的应税所得率。税务机关并将在每年度的1至3月间,以及新办企业成立后的3个月内就该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及其应税所得率核定完毕。
但是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各种业务之间的主次或者其营业收入状况的比例会因市场环境、公司经营战略等各方面的影响而发生变化,可能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当时为主营业务的项目,在年度中间或者年底却成为了次要的业务项目,原次要的业务项目却成为了主营业务项目,其经营收入超过其他任何单个业务项目的收入,甚至构成企业的大部分收入。对于该种情况下,根据前述国税发[2000]38号第十一条“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一、实行改组改制的;二、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之规定,因贵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并且该主营业务的应税所得率与原核定主营业务的应税所得率有所不同,则贵司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调整主营行业并相应变更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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