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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金融保险企业贷款因债务人破产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6-05-25
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1999年借给另外一家房地产公司10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期限2年。2001年11月对方因经营不善宣告破产,100万元借款无法收回。2002年元月份,该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请求将这100万元借款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而主管税务机关以这笔借款未通过金融保险企业贷出为由,不予批准。请问税务机关这样做对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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