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担保单位代债务单位偿还款项可否在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6-05-25
某单位为某单位提供担保,该单位因经营不善而倒闭,无力偿还贷款。法院判由该单位偿还该贷款本息。请问该单位偿还此款项可否在税前列支?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5]85号文规定:“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本息,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因此,该公司的该项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上一篇:
促销产品时分笔支付给购货方的回扣能不能税前列支?
下一篇:
企业应如何增整所得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