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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与外方投资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取得的红利是否需要补税?
录入时间:2006-03-15
问:境内企业与外方投资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在“两免三减半”期间取得的红利是否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的“两免三减半”属于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对于中外合资企业中方投资者在“两免三减半”期间分回的投资收益无须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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