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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的股权投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6-02-24
问:被投资方破产,投资方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国家税务总局令13号》中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与国税发[2000]118号是不是有冲突?
答: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者没有冲突。第四条规定的精神是指当年发生的损失应在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至于扣除的标准则仍按国税发[2000]118号的文件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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