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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
录入时间:2006-02-09
问:本公司2005年12月收到客户的预付货款并根据客户的要求全额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有3/4产品尚未生产出来。未满足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四个条件,有3/4的预收款只能在2006年确认收入。增值税已按开票金额全部申报。问题:这3/4的预收款能否要计入2006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税法规定,应收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是经济交易“形式”上完成,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发出商品,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证。因为该企业有3/4产品尚未生产出来,因此,这部分预收款应计入2006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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