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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问题
录入时间:2006-02-09
问:2005年月工资按800元计提,2005年12月是否可按960元补提2005年全年工资?
答: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月列支的工资未达计税工资标准的,可以在本纳税年度的最后一个月在计税工资标准内一次性据实列支并准予在缴纳本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预提的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或年终有结余的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05年1月1日起,我区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800元调整为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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