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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的企业起始时间应该怎样计算?
录入时间:2006-01-12
问:我单位是2005年在河南省新办的企业,符合所得税减免的条件,请问起始时间应该怎样计算?
答: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豫国税发〔2004〕359号第七条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二)新办企业减免税起始时间是从纳税人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之日。(三)新办企业中按税法规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优惠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所属年度起,按本条(二)款规定在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四)新办企业按税法规定享受减免税,后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符合其他减免税规定的,按本条(二)款规定扣除已享受的减免税期间在剩余年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第八条年度中间开业的新办企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企业可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所得税,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推延至下一纳税年度。如纳税人选择该办法后下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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