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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建办公楼自用是否缴税
录入时间:2005-10-28
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3年建造办公楼一幢,不对外销售。根据会计制度核算如下:建造时借记在建工程——办公楼;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建造完毕验收后,借记固定资产——办公楼;贷记在建工程——办公楼。以上情况,是否还要按国税发[2003]8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视同销售,按不得低于15%的成本利润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因此,你企业应当按照以下3种方法来确认收入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a200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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