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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拆借资金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5-10-28
某印染厂因与某纺织厂同属于市纺织协会管理的独立核算企业法人。2004年12月,在市纺织协会的协调下,该印染厂借给纺织厂200万元的款项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当时双方约定在2005年3月底以前进行归还。可纺织厂因为经营状况一直不佳,所以该款项也一直未能归还。2005年9月9日,纺织厂经当地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法宣布了破产。由于纺织厂所剩的资产尚不够支付拖欠职工工资,所以印染厂收回借款已成为不可能。因此,印染厂向该市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能否在2005年度向税务机关申报该笔财产损失,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师告诉印染厂的财务科长: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该印染厂借给纺织厂的200万元款项而发生的损失不能在200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申请扣除。(a200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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