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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事业单位各项基金的扣除
录入时间:2005-05-3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31/2005信息】 746.事业单位各项基金的扣除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职工福利 费的,不得再计算扣除医疗基金;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可在不超过职工福利 基金的标准额度内计算扣除医疗基金。对离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基金,可按规定标准 计算的额度扣除。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所缴纳的 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可按税法规定扣除。 依据:
国税发[1999]65号
、
京国税[1999]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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